來源:政府網站
作者:國家質檢總局 標準化委員會
8 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
8.1 基本要求
8.1.1 機動車的燈具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機動車振動而松脫、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機動車振動而自行開關。開關的位置應便于駕駛人操縱。
8.1.2 機動車不得安裝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裝置。除轉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緊急制動信號、校車標志燈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外,其他外部燈具不得閃爍。
8.1.3 用戶不得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改裝,也不得加裝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
8.2 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幾何可見度
8.2.1 汽車(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貨車除外)及掛車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最小幾何可見度應符合GB 4785的規定。總質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每一個后位燈、后轉向信號燈和制動燈,透光面面積應大于等于一個 80mm直徑圓的面積;如屬非圓形的,透光面的形狀還應能將一個 40mm直徑的圓包含在內。
8.2.2 摩托車的照明和信號裝置及其安裝應分別符合 GB 18100.1、GB 18100.2和GB 18100.3的規定。
8.2.3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貨車及拖拉機運輸機組應設置前照燈、前位燈(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除外)、后位燈、制動燈、后牌照燈、后反射器和前、后轉向信號燈,其光色應符合GB 4785 相關規定。
8.2.4 機動車應裝置后反射器。掛車及車長大于等于 6 m的機動車應安裝側反射器和側標志燈。反射器應與機動車牢固連接,且后反射器應能保證夜間在機動車正后方 150m處,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汽車前照燈照射時,在照射位置就能確認其反射光。
8.2.5 寬度大于 2100mm的機動車均應安裝示廓燈。
8.2.6 牽引桿掛車應在掛車前部的左右各裝一只前白后紅的標志燈,其高度應比牽引桿掛車的前欄板高出 300mm~400mm,距車廂外側應小于 150mm。
8.2.7 校車應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8.3 照明和信號裝置的一般要求
8.3.1 機動車(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除外)的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側標志燈、掛車標志燈、牌照燈和儀表燈應能同時啟閉,當前照燈關閉和發動機熄火時仍應能點亮。汽車和掛車的電路連接應保證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側標志燈和牌照燈只能同時打開或關閉,但前位燈、后位燈、側標志燈作為駐車燈使用(復合或混合)的除外。
8.3.2 機動車的前、后轉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及制動燈白天在距其 100m處應能觀察到其工作狀況,側轉向信號燈白天在距 30m處應能觀察到其工作狀況;前、后位置燈、示廓燈、掛車標志燈夜間能見度良好時在距其 300m處應能觀察到其工作狀況;后牌照燈夜間能見度良好時在距其 20m處應能看清號牌號碼。制動燈的發光強度應明顯大于后位燈。
8.3.3 對稱設置、功能相同的燈具的光色和亮度不應有明顯差異。
8.3.4 機動車照明和信號裝置的任一條線路出現故障,不得干擾其他線路的正常工作。
8.3.5 駕駛區的儀表板應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護板,車內照明裝置及其在風窗玻璃、視鏡、儀表盤等處的反射光線不應使駕駛人眩目。
8.3.6 儀表板上應設置儀表燈。儀表燈點亮時,應能照清儀表板上所有的儀表且不應眩目。
8.3.7 汽車(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貨車除外)儀表板上應設置藍色遠光指示信號和與行駛方向相適應的轉向指示信號。
8.3.8 汽車(三輪汽車除外)和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均應具有危險警告信號裝置,其操縱裝置不應受燈光總開關的控制。對于牽引掛車的汽車,危險警告信號控制開關也應能打開掛車上的所有轉向信號燈,即使在發動機不工作的情況下,仍應能發出危險警告信號。危險警告信號和轉向信號燈的閃光頻率應為 1.5Hz ± 0.5Hz,起動時間應小于等于 1.5s。如某一轉向燈發生故障(短路除外)時,其他轉向燈應繼續工作,但閃光頻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規定的頻率。
8.3.9 客車應設置車廂燈和門燈。車長大于 6m的客車應至少有兩條車廂照明電路,僅用于進出口處的照明電路可作為其中之一。當一條電路失效時,另一條仍應能正常工作,以保證車內照明。車廂燈和門燈不應影響本車駕駛人的視線和其他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8.4 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
8.4.1 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業作業車、車長大于 8.0m的掛車及所有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 40km/h的汽車和掛車,應設置符合GB 25990規定的車輛尾部標志板;半掛牽引車應在駕駛室后部上方設置能體現駕駛室的寬度和高度的車身反光標識,其他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設置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尾部標志板的除外)應在后部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后部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后部的高度和寬度,對廂式貨車和掛車應能體現貨廂輪廓。
8.4.2 所有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應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側面的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大于等于車長的 50%,對三輪汽車應大于等于 1.2m,對側面車身結構無連續平面的專項作業車應大于等于車長的 30%,對貨廂長度不足車長 50%的貨車應為貨廂長度。
8.4.3 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除應按 8.4.1、8.4.2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外,還應在后部和兩側粘貼能標示出車輛輪廓、寬度為 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帶。
8.4.4 拖拉機運輸機組應按照相關標準的規定在車身上粘貼反光標識。
8.4.5 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組成拖拉機運輸機組的掛車除外)的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應符合GB 23254的規定,其中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應裝備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典型車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式樣見附錄B,但對使用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材料的,車身反光標識設置符合GB 23254相關規定時,應視為滿足要求。
8.4.6 貨車和掛車(組成拖拉機運輸機組的掛車除外)設置的車身反光標識被遮擋的,應在被遮擋的車身后部和側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塊 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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