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政府網站
作者:國家質檢總局 標準化委員會
5 發動機
5.1 發動機應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怠速穩定,無異響,機油壓力和溫度正常。發動機功率應大于等于標牌(或產品使用說明書)標明的發動機功率的 75%。
5.2 發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汽車(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貨車除外)發動機應能由駕駛人在座位上起動。
5.3 柴油機停機裝置應靈活有效。
5.4 發動機點火、燃料供給、潤滑、冷卻和進排氣等系統的機件應齊全,性能良好。
6 轉向系
6.1 汽車(三輪汽車除外)的方向盤應設置于左側,其他機動車的方向盤不得設置于右側;專項作業車、教練車按需要可設置左右兩個方向盤。有駕駛室的正三輪摩托車如使用方向盤轉向,則方向盤中心立柱距車輛縱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離應小于等于 200mm;其他摩托車不得使用方向盤轉向。
6.2 機動車的方向盤(或方向把)應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卡滯現象。機動車應設置轉向限位裝置。轉向系統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現象。
6.3 機動車(摩托車、三輪汽車、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除外)正常行駛時,轉向輪轉向后應有一定的回正能力(允許有殘余角),以使機動車具有穩定的直線行駛能力。
6.4 機動車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應小于等于:
a)最大設計車速大于等于 100km/h的機動車 15°;
b)三輪汽車 35°;
c)其他機動車 25°。
6.5 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應具有適度的不足轉向特性。
6.6 三輪汽車、摩托車的轉向輪向左或向右轉角應小于等于:
a)三輪汽車、三輪摩托車、正三輪輕便摩托車 45°;
b)兩輪普通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 48°。
6.7 機動車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道路上行駛不應跑偏,其方向盤(或方向把)不應有擺振、路感不靈或其他異常現象。
6.8 機動車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水泥或瀝青道路上行駛,以 10 km/h的速度在 5 s之內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外圓直徑為 25m的車輛通道圓行駛,施加于方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應小于等于 245 N。
6.9 專用校車應采用轉向助力裝置;其他機動車轉向軸最大設計軸荷大于 4000 kg時,也應采用轉向助力裝置。裝有轉向助力裝置的機動車,轉向時其轉向助力功能不得出現時有時無的現象,且轉向助力裝置失效時仍應具有用方向盤控制機動車的能力。裝有電動轉向助力裝置的汽車,在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正常使用狀態下,應保證轉向助力裝置的電能供應。
6.10 汽車和汽車列車(不計具有作業功能的專用裝置的突出部分)、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應能在同一個車輛通道圓內通過,車輛通道圓的外圓直徑D1為 25.00m,車輛通道圓的內圓直徑D2為 10.60m。汽車和汽車列車、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由直線行駛過渡到上述圓周運動時,任何部分超出直線行駛時的車輛外側面垂直面的值(外擺值)應小于等于 0.80m(對鉸接客車和鉸接式無軌電車外擺值應小于等于 1.20m),其試驗方法見GB 1589。
6.11 汽車(三輪汽車除外)的車輪定位應與該車型的技術要求一致。對前軸采用非獨立懸架的汽車(前軸采用雙轉向軸時除外),其轉向輪的橫向側滑量,用側滑臺檢驗時側滑量值應在 ±5m/km之間。
6.12 轉向節及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不得有裂紋和損傷,并且轉向球銷不應松曠。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橫、直拉桿不得拼焊。
6.13 三輪汽車、摩托車的前減振器、上下聯板和方向把不應有變形和裂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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