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生活報
作者:張立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嚴防校車安全事故發生,哈市政府今日正式公布了《關于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即日起采取多項措施規范哈市校車運營管理。
不合國標校車設整改過渡期
即日起,哈市將全面排查清理在用接送學生車輛并登記備案。其中,符合條件的,要依法辦理相關運營手續和校車標牌,申請校車駕駛資格;不符合條件的,要責令停止接送學生,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學生上下學的安全乘車問題。
針對政府規定的校車安全管理過渡期存在大量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載客汽車作為校車使用的實際情況,哈市將按照“既保證安全、又不讓學生無車可乘”的原則進行綜合整治。堅決杜絕出現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和由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現象。對使用拼裝車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要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校車超速、超員等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監督依法查處。對不按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未指派專人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要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對其他機動車輛不避讓正停靠上下學生校車的,要嚴格依法查處。
過渡期后,所有校車須更換為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有條件的區、縣(市)應盡快更換為專用校車。
未載學生校車禁用標志燈
《意見》規定,從本月開始,哈市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的,按照校車審批流程辦理手續,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未運載學生上路行駛的校車,禁止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對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禁止提供校車服務。對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交管部門。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農村地區可政府購買校車服務
《意見》還規定了學生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即要求哈市各級政府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生數量及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訂、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各區、縣(市)政府應當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接受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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