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起草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式公布。其中,校車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統一標識規定合格條件、有三項優先權、無證駕駛追究法律責任成為草案中的四大焦點。記者就此一一采訪廣州本地相關部門負責人。
焦點一:政府分擔校車資金
草案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發展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支持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吁設官方認可校車租賃機構
在記者采訪中,多名受訪的學校負責人表示,希望能出現官方認可的校車租賃機構。一名不愿透露學校名稱的民辦學校校車管理者陳先生說:“經濟是個大問題。汽車公司將車改造成校車需要大量資金。汽車公司也要盈利,不然誰會貼錢,增加安全設施?”他認為,目前校車租賃市場魚龍混雜,廣州市目前都沒有任何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專門做校車業務的,都是大巴、長途車等臨時調用作為校車。
他呼吁,若是有官方認可的校車租賃機構,并為校車提供補貼與資金支持,就能大大提高校車的安全系數,“不然的話,光出臺管理條例而沒有資金支持,這些管理條例操作難度很大的。”
而另一名民辦中學負責人也表示,一所學校有數千名學生,不可能讓學校去購買上百輛校車,所以在校車方面由政府分擔部分資金是必要的。
焦點二:校車統一標識
草案規定,只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等安全保障條件、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為校車使用。草案還要求,校車要裝備停車指示牌,噴涂統一的外觀標識,投保交強險和乘客責任險等等。
廣州“臨時校車”也將統一標識
此前有媒體報道,2010年5月,有關部門對廣州市3540余輛校車進行檢查登記,發現1060多輛校車有安全隱患,不合格的接近總數的1/3。據了解,廣州市規定,從2011年9月1日起,超過10年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得作為校車使用。
市教育局副局長吳強透露,廣州校車總體是比較規范,現正研究一些新規定,如將過去校車的限速90公里/小時降為60公里/小時。此外,廣州市在冊校車有2500多輛,不排除有部分校車除接送學生外,還另有運輸任務的“臨時校車”。對于這些“臨時校車”,也將統一“校服”,如噴涂黃色,加上校車標志、注明舉報電話等。市民如果發現校巴違規,可以電話投訴。
據介紹,廣州去年起要求校車安裝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白云區還將校車違法與民校年審相掛鉤。
焦點三:校車有3項“優先權”
草案對校車賦予了三項優先權:校車運載學生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需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等。
不得隨便更改路線便于監督
廣州市教育局副局長吳強透露,將在行駛路線和時速上對校車做出統一規定,未來或允許校車借用公交車專用道。廣州市在校車使用管理上還實行“四定”制度(定車輛、定時間、定路線、定駕駛員),其中定路線就規定了校車每天行駛的路線要固定,不得隨便更改,以便于家長監督。
焦點四:校車拒絕“臨時工”
草案規定,校車駕駛員如無駕駛資格將追究法律責任。如使用無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校車司機不能是臨時工
廣州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透露,規定廣州的校車駕駛員不能是學校的臨時工,必須是在冊員工,若由于交通違規被扣掉一定分數后,該駕駛員將永遠不能再做校車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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