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法院網訊
作者:劉萬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均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五個月,并各處罰金八千元;判處被告人袁某丙犯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校車)
2021年6月3日16時許,宜春市袁州區蘆村鎮某幼兒園放學后,按日常工作管理模式,被告人袁某丙(該幼兒園教師兼校車隨車負責人)清點搭乘校車學生后隨車陪同送學生,由被告人袁某甲駕駛搭載該幼兒園30名學生的校車(該校車為中型專用校車,核載19人)從幼兒園出發(在此期間身為幼兒園法人代表兼園長的被告人袁某乙對嚴重超載行為未予以制止),準備前往周邊村莊送學生回家。直至同日16時45分許,在袁州區路段有學生下車時遇到執勤巡邏的民警,民警發現車輛上人員較多,隨即上車進行人數清點,實際承載人數達32人(包括袁某甲和袁某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屬共同犯罪。鑒于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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