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新快報(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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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街頭的一輛校車。新快報記者 陳昆侖/攝(資料圖片)
《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3月16日起施行
新快報訊 記者王娟 羅瓊 實習生陳冉嵐報道 校車行駛路線及時間需上報;各車需配隨車照看人員;校車停靠點標牌等要按規定設置;校車超載20%罰款2000元……對校車日常運營作出詳細規定的《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下稱《辦法》)將于今年3月16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校車是指在廣東省內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學齡前幼兒和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辦法》要求,建立省、地級以上市、縣三級財政校車專項補助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校車服務財政資助制度,并落實校車服務所需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分擔政策。同時,在規定權限內制定校車路橋車輛通行費的優惠辦法。
《辦法》要求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進行實時監管。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辦法》規定,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校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每月匯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并通報。對交通違法多發、群眾舉報和學生家長反映集中、公安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的校車駕駛人,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調離或者辭退。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處500元罰款;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校車標牌的用于接送學生及幼兒的非專用校車,符合《辦法》規定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應當注銷校車許可,收回校車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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