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薛江華
3日,廣東省政府官網發布《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規定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校車費;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處500元罰款;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校車過橋費有望優惠
《辦法》規定,建立省、地級以上市、縣三級財政校車專項補助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校車服務財政資助制度,落實校車服務所需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分擔的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校車服務稅收優惠,在規定權限內制定校車路橋車輛通行費的優惠辦法。
保險機構應當執行經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和司乘人員責任保險等保險條款費率,對符合費率浮動優惠條件的應當給予優惠。建立校車保險理賠綠色通道,提高校車理賠時效和服務水平。
校車免費是趨勢
《辦法》規定,學校向學生提供校車服務并收取校車費的,應當按照中小學和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有關規定執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校車費。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線路性質執行相應價格政策。
校車要實時監管
《辦法》規定,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進行實時監管。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的重點車輛監控平臺,應當對校車運行進行統一監管。
校車發車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專人查驗校車,發現無隨車照管人員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超載逾20%罰2000元
校車發車前載乘學生或者幼兒的,還應當查驗是否超過核載人數。發現超過核載人數的,不得放行。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處500元罰款;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除不準繼續駕駛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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