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芳
小學校園的專用校車,在校園內(nèi)因疏忽撞傷了小學生,造成了小學生浩浩無法正常上課,從而產(chǎn)生的補課費用能否獲得支持呢? 2015年元月份這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在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審判決原告浩浩獲賠補課費2400元。
原告浩浩,8歲,系舒城某小學的學生。2014年上半年,被告王某駕駛該小學所有的專用校車,疏忽觀察路面,車輛駛進學校的過程中,車輪碾壓到浩浩的右手,造成浩浩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由被告王某負全部責任,浩浩無責任。浩浩受傷被送醫(yī)治,診斷為:車禍傷;面部擦傷;右手外傷。經(jīng)鑒定浩浩右手損傷構(gòu)成十級傷殘。2014年12月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舒城某小學、駕駛員王某賠償其各項損失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財產(chǎn)損失、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補課費用等共計6萬余元。
案件在審理中,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對原告浩浩的傷殘不服,經(jīng)重新鑒定:原告右手損傷不構(gòu)成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各方當事人對此鑒定結(jié)論無異議。
法庭上,雙方對補課費是否應當賠償,爭議較大,原告父親認為,浩浩因事故受傷,導致落課和精神受打擊,補課費與精神撫慰金應當予以賠償。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辯稱浩浩的補課費與本案無關(guān)聯(lián)性,且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原告?zhèn)榻?jīng)重新鑒定不構(gòu)成傷殘,精神撫慰金不應予支持。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quán)。原告浩浩因交通事故受傷,有權(quán)獲得賠償。肇事專用校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承保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應按其在事故中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原告在事故中無過錯,被告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因被告王某系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舒城縣某小學承擔。原告年幼,在上學途中遭遇車禍受傷,精神遭受一定的損害,可獲賠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1000元。原告訴稱的補課費,結(jié)合病歷,醫(yī)囑加強護理、絕對臥床等建議,法院確認4個月的補課期限,合計2400元。綜上,經(jīng)核算,依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一審判決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內(nèi)、商業(yè)險內(nèi)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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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開展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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