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搜狐資訊
作者:顏東岳
問:前不久的一天,因下大雨,我經司機同意后,順便搭乘兒子幼兒園校車前往單位上班。途中,汽車撞到路旁護欄后側翻,導致我左手骨折,共花費5000余元醫療費。面對我的賠償請求,校方表示拒絕。請問:校方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答:一方面,校方應當擔責?!睹穹ㄍ▌t》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司機事先并未經過校方同意,但鑒于司機駕駛校車屬于執行校方經營活動的行為,其答應你同乘的表現形式仍然屬于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著內在聯系,也就決定了其與你之間所形成運輸合同,對校方同樣具有約束力。而根據《合同法》第302條規定,你對事故的發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校方難辭其咎。
另一方面,你也需承擔責任?!睹穹ㄍ▌t》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你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校車不允許除孩子以外的人搭乘而乘坐,即由于你存在一定過錯,而可以減輕校方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你必須自付一定損失,一般在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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