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網易論壇
作者:未知
6月11日,濮陽市開發區開州路辦事處張儀村村內街道上,一輛超載幼兒園校車發生燃燒事件,致使四名幼兒死亡,1名幼兒和司機重傷,2名幼兒輕傷,另有一名現場救援的群眾輕傷。
又見校車事故!四名花朵一般的幼兒過早凋謝了!
這幾年,校車事故頻頻發生,真不知這些地方政府官員心里是否裝得有“人民”這兩個字!他們到底都拿法律當什么,拿道德當什么,拿孩子的生命當什么!今年4月5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已經正式實施。咱們對照這個條例來看看他們是如何執行的。在這個條例中,明確規定: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濮陽市這輛超載幼兒園校車符合上面這些規定嗎?濮陽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對此加強了管理嗎?一個“超載”、一個“燃燒”已經說明了這一切!
四名花朵一般的幼兒在熊熊大火中悲慘地離開了人間。筆者在哀悼這些慘遭不幸的幼兒的同時,還想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兩個問題。一是如何嚴格執行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是如何嚴格執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的條例不能僅僅寫在紙上。為了今后的孩子不再遭此橫禍,我們對濮陽市這起校車燃燒時間的后續處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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