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海南日報
作者:網絡
校車安全關系著廣大幼兒和中小學生的生命安全,多年以來,盡管我國政府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令人痛心的校車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本文試圖運用公共政策分析方法,對我國的校車安全問題進行剖析,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強我國校車安全管理的對策建議,以期為改善我省乃至我國的校車安全管理提供參考。
校車安全關系著廣大幼兒和中小學生的生命安全,影響著許多家庭的幸福生活。多年以來,盡管我國政府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令人痛心的校車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在剛閉幕的全省“兩會”上,校車安全及運營服務等話題,也是代表委員關注的焦點。本文試圖運用公共政策分析方法,對我國的校車安全問題進行剖析,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強我國校車安全管理的對策建議,以期為改善我省乃至我國的校車安全管理提供參考,也是對關心青少年健康成長的代表委員們的回應。
一、我國校車安全管理的現狀
新世紀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老百姓對優質教育資源需求的不斷增強,中小學擇校現象在許多地方愈演愈烈、各地對中小學布局調整的工作力度也不斷加大,用于接送中小學學生、幼兒園幼兒上下學的校車應運而生。
為了確保校車安全,防止和減少校車安全事故對孩子們生命健康的傷害,我國各級政府對校車安全問題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增強,并不斷采取措施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譬如,教育部等10部委在2006年出臺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明確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2007年公安部、教育部頒布施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2009年發布《校車標識》、《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等多個規范校車安全管理的國家標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就加強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乘車安全多次召開會議下發通知、就各地出現的校車安全事故多次下發通報,并多次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大規模的中小學校車安全集中整治活動;海南省堅持把校車安全問題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點,先后下發了《關于發放統一的校車專用標志和校車標示牌的通知》、關于實施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管理文件,開展了一系列專項整治活動,這一系列舉措在校車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嚴峻的校車安全形勢。
但是,校車安全事故在全國各地仍時有發生。譬如: 2011年8月、9月,海南三亞、海口分別有一幼兒園在接送學生到幼兒園后未清點人數就關閉車門,各致一名幼兒遺留車內窒息死亡;2011年11月,甘肅正寧一幼兒園校車(核載9人、實載64人),在大霧天氣下逆向超速行駛,與迎面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發生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傷……這些慘痛的事故充分反映出我國校車安全管理令人堪憂的現狀。
二、對校車安全管理問題的分析
校車安全管理是一項涉及校車需求與供給、校車性質、校車購買、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員和隨車照管人員職責、校車運行等諸多環節的系統工程,任何一個環節的管理出現漏洞都可能導致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縱觀近年來我國發生的校車事故,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中小學幼兒園布局不合理和教育資源不均衡帶來的對校車日益增長的需求與符合安全標準校車供給嚴重不足之間的矛盾。一方面,由于有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辦學的規模效益,盲目撤并和減縮當地農村中小學校,而缺乏對當地地理交通等情況的充分考慮,致使一些原本可以就近入學的學生卻需要乘坐交通工具往返學校,而且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學生們乘坐的包括校車在內的交通工具往往安全系數很低容易引發交通安全事故。
(二)校車服務的性質不明確,缺乏必要的財政撥款,許多學校買不起專用校車甚至買不起非專用正規車輛。按照汽車行業業內人士的說法,中國國內的汽車生產企業完全有能力生產出優質的校車,一輛專用校車價格通常在20-50萬元之間(高于同類普通汽車的10-20萬元),這樣的價格對于經濟不太發達的地區或經費吃緊的學校而言無疑是一個大問題,致使許多需用校車的學校只得購買普通車輛或向社會租用各種雜牌車輛,甚至存在非法擅自改裝車輛接送學生。據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公安廳去年11月對全省各地中小學、幼兒園校車管理開展的聯合檢查結果顯示,海南省八成以上的校車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校車標準,為校車事故多發埋下了隱患。
(三)許多學校無力負擔校車日常的運營經費,普遍存在車輛違法嚴重超載的現象。據有關學校測算,以養一臺40座的普通金龍客車為例,一年需要加油費3萬多元、司機工資2萬多元(按每月2000元計算)、車輛保險5000多元、車輛維修費用2萬多元,合計一年需要開銷8萬多元,在學校負擔不起、平攤到每一位學生又負擔太多的情況下,只好用嚴重超載的辦法降低生均運營成本,這成為校車事故中最普遍存在的問題。
(四)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責任不落實。有的中小學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形同虛設,主要負責人校車安全責任意識不強,沒有按規定為校車配備合格的駕駛員(《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和稱職的隨車照管人員,致使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整體素質不高,司機對超載、超速等嚴重交通違規行為毫無警惕,隨車照管人員對乘坐校車的學生看護、教育功能缺失,有的甚至連上下車學生數都心中無數(將學生遺留車內導致學生窒息死亡的事故就是典型的例子)。
(五)校車運行的道路狀況不理想。由于人們對校車運行的優先權認識不足,加上車輛快速增加帶來的道路普遍擁擠,社會其他車輛沒有對校車給予應有的避讓,這也是經常導致校車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對策建議
我國校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及其背后原因,無不與政府履行投入和監管等職責密切相關。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好我國的校車安全問題,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形成政府主導、多方聯動、依法管理的長效工作機制。
(一)合理布局中小學和幼兒園,盡可能減少幼兒、學生就學對校車的依賴。《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各級地方政府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調整中小學校布局、合理設置學前教育機構,盡可能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盡可能縮短學生就學距離,盡可能減少交通風險,這是減少使用校車、避免校車安全事故的源頭性措施。
(二)明確校車服務屬于政府公共服務的范疇,切實加大校車購買及運營的財政投入。校車是用于接送幼兒、學生上下學、為遠距離兒童就學提供便利的交通工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小學、幼兒園布局不合理引發的需求(不包括跨服務區擇校帶來的對校車服務的需求),為保障兒童平等的受教育權,政府有責任把校車服務納入公共服務的范疇,對公辦中小學、幼兒園購買校車和維護日常營運提供經費保障,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購買校車和維護日常營運提供適當補助。與此同時,要看到校車服務盡管不具有排他性,但由于資源的有限性反映在消費上所具有的競爭性,校車服務不屬于完全意義上的公共產品,而應該屬于準公共產品,享受校車服務的學生及其家長必須合理付費、分擔成本。
(三)建立政府主導、各部門職責明晰的校車安全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在校車安全的全過程諸多環節中涉及政府及其教育、公安、財政、發改、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多個職能部門,為避免出現多頭管理、職責不清、信息無法共享等問題,需要由各級地方政府主導、某一個部門具體牽頭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合作、信息共享的校車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四)嚴格落實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職責。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校車駕駛員的資格準入,使校車駕駛員不僅在駕齡、駕駛技能、安全駕駛信用、心理素質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達到要求,更要在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方面發揮表率,嚴禁超載、超速、不按規定行使等違法交通行為的發生,為安全駕駛校車、較少事故提供保障;學校要挑選責任心強、具備人員管理和急救常識的人員作為隨車照管人員,防范和化解行車途中的有關安全風險。
(五)優化校車運行的良好環境。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路面交通管理力度,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交通環境;同時要參照美國、德國、加拿大等國家的做法,賦予校車相對于其他社會車輛的預先通行權,教育每一位公民把保障校車優先權作為自身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對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行為要一律予以重罰。
國務院即將出臺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我們期待著《校車安全條例》早日出臺,把我國的校車安全管理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我們更期待著各地能認真貫徹《校車安全條例》,創新校車管理模式,履行好政府應盡的職責,為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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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標準:進步中仍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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