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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的校車運營中,駕駛員充當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他不僅直接負責校車運行的安全,也在教育學生遵紀守法、增強社會責任感與提高安全意識等方面上承擔表率作用。此外,他對外還代表學校的形象,成為公眾了解學校的一個窗口。因而,聯邦與各州政府都特別重視校車駕駛員的選用與工作,在立法上對其任職資格和條件、工作內容和程序做出了詳細規定。這些規定已經構成了美國校車安全立法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為校車的營運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值得學習、研究與借鑒。
一、有關校車駕駛員選用的立法
在聯邦方面上,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早在 1974 年頒布的《公路安全方案第 17 號標準》中就對校車駕駛員的選用要求做了專門規定;在1986 年國會通過《商用機動車安全法》后,聯邦公路管理局(FHWA)得到授權,制定并頒布了有關商用機動車駕駛員的資格與商用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標準的法規(《聯邦行政法典》第 49卷第 383與391 部分),其中也包括針對校車駕駛員的專門規定。從總體上講,除了部分立法重點外,聯邦在這方面上的規定多具有原則性和指導性的特點。
在各州方面上,有關校車駕駛員選用的規定大多分布在本州的交通法、教育法、行政法典或綜合性法典中。盡管各州的具體規定不盡相同,但基本上可分為2大類。第1大類是有關選用資格與條件的規定,包括擔任校車駕駛員需要達到的最低年齡、持有的駕駛證類型、通過的專業培訓、通過的體驗、藥物與酒精檢測、通過的犯罪和交通違章記錄審查等。第2大類是有關選用程序的規定。
相對來講,第2大類的規定簡單一些,主要是指校車駕駛員的選用需要經過當地教育、交通或其他主管部門的考核(包括各種考試)與審批,而第1大類的規定復雜一些,下面對其詳細探討。
關于最低年齡,盡管并非所有的校車都屬于商用機動車輛,但大部分州都采納了聯邦有關商用機動車輛駕駛員的最低年齡限制,即 21 歲,只有少部分州規定為17歲或 18歲,如馬薩諸塞州、密歇根州等。但在這少部分州中,實際選用的校車駕駛員的年齡也不會低于 21歲,因為 21歲以下的人并不能申領校車駕駛許可證書。此外,由于對駕駛經驗的法定或實際要求,如俄亥俄州規定初任校車駕駛員的人至少需具有2年駕駛經驗,各州實際選用的校車駕駛員的最低年齡可能還要大些。
關于駕駛證類型,各州基本上都根據校車類型的不同進行了不同的規定。如明尼蘇達州規定,擔任 A 類、B 類、C類、D 類校車的駕駛員都須持有附帶校車駕駛許可證書的 A 類、B 類或 C 類商用機動車駕駛證,但A-I類校車除外,擔任這類校車的駕駛員只需持有非屬于商用機動車駕駛證的D 類駕駛證,也不需要附帶校車駕駛許可證書。對于校車駕駛許可證書,有些州規定在申領商用機動車駕駛證時通過交通主管部門的附加考試取得,有些州規定得較為復雜,如在特拉華州,申請人首先需要通過教育主管部門的考核,然后還需要通過交通主管部門的考核,才能獲得。
關于專業培訓,各州基本上都規定,校車駕駛員上崗或被聘用前須參加并通過當地教育主管部門主辦的培訓,培訓內容大致包括校車的安全運行、學生管理、道路交通法規、緊急事件處理、殘障學生護理等,培訓形式既包括理論培訓,也包括實踐培訓,培訓時間從數小時到數10小時不等;上崗或被聘用后也需要參加并通過類似的定期培訓,如每年1次的培訓。有些州還規定,每學期開學前也需要參加并通過類似培訓,但培訓時間相對較短,如幾個小時。需要說明的是,有些州把專業培訓規定在校車駕駛許可證書審批程序中,而非在上崗或被聘用前。
關于體檢,各州都規定必須通過在指定醫院完成的體檢,才有資格擔任校車駕駛員。大部分州規定的體檢標準都相等同于或者高于聯邦規定的商用機動車駕駛員體檢標準(《聯邦行政法典》第49 卷第 391 部分),即四肢健全,有能力控制機動車輛,無需要胰島素控制的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無影響或可能影響車輛控制的呼吸性機能障礙、高血壓、風濕、關節炎、肌肉疾病、血管疾病、癲癇、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官能癥等,無糖尿病、呼吸性機能障礙、風濕、關節炎、肌肉疾病、血管疾病、癲癇等病史,視力、聽力良好,無毒品依賴、酒精中毒等。各州還規定,被選用的校車駕駛員在被聘用期間需要定期進行體檢,如每2年進行1次,如果不通過,則會被拒絕繼續聘用。需要說明的是,有些州把體檢規定在校車駕駛許可證書審批程序中,而非在聘用程序中。
關于藥物與酒精檢測,各州基本上都規定必須通過規定的藥物與酒精檢測,才能擔任校車駕駛員?!堵摪钚姓ǖ洹返?49 卷第 40 部分規定交通運輸領域中藥物與酒精檢測的標準與程序等,第382部分規定了適用于商用機動車駕駛員的藥物與酒精檢測標準與程序。除了屬于商用機動車的校車的駕駛員外,許多州也都規定其它校車的駕駛員也適用聯邦前述規定中的藥物與酒精檢測標準與程序。除了聘用前、申領商用機動車駕駛證時或申領校車駕駛許可證書時外,許多州還規定校車駕駛員需要接受定期的(如每年1次)或續聘前的藥物與酒精檢測。
關于犯罪和交通違章記錄審查,各州基本上都規定,校車駕駛員的應聘者或者校車駕駛許可證書的申領者需要通過犯罪和交通違章記錄審查。各州規定的審查通過標準不太一致,但從總體上講都很嚴格。如威斯康星州規定,對于實施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綁架、搶劫等暴力犯罪(包括使用機動車輛實施的暴力犯罪)、破壞社會風俗的犯罪、侵害兒童權益的犯罪、毒品犯罪等等的申請者,不得頒發校車駕駛許可證書;對于申請日前的5年內實施過前述所列犯罪外的其他重罪、吸毒或酗酒后駕車、吸毒或酗酒后駕車造成事故、未達法定年齡飲酒后駕車、酒精檢測超標的酒后駕駛商用機動車等等的申請者,不得頒發校車駕駛許可證書;特拉華州規定,未實施過本州或者美國其它司法管轄區域規定的任何犯罪的人,3年內的交通違章累計記分不超過5分,才有資格申領校車駕駛許可證書。
二、有關校車駕駛員工作的立法
在聯邦方面上,《聯邦行政法典》第49 卷第 392 部分詳細規定了商用機動車的檢查、運行與維護內容與程序,屬于商用機動車的校車的駕駛員必須遵守這些規定;《公路安全方案第 17 號方針》(由前述《公路安全方案第17號標準》修正而來)也對校車駕駛員的部分工作進行了規范。從總體上講,除了部分立法重點外,聯邦在這方面上的規定多具有原則性和指導性的特點。
在各州方面上,校車駕駛員的工作內容與程序多通過本州的交通法、教育法、行政法典或綜合性法典等加以規范。盡管各州的具體規定不盡相同,但大多都非常詳盡,涵蓋校車駕駛員工作的方方面面,從對駕駛員的一般要求,到校車的日常檢查、衛生清潔、營運和乘員管理、行車安全,再到學生上下車的安全、緊急事件處理等。各州規定都不一樣,詳細探討如下。
關于對駕駛員行為的一般要求,各州大多規定:駕駛員應熟悉并遵守聯邦與當地的交通法律、法規,校區、校車營運人等制定的規章制度等;在行車時,應始終系帶安全帶;運行線路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當車內有學生時,不得離開車輛,如有緊急情況必須離開車輛,應停止發動機運轉,拔下點火鑰匙,啟用手剎;不得在車內吸煙,不得允許車內其他人員吸煙;不得在車內喝酒,吸食毒品等;在行車過程中,不允許吃喝東西或實施其他影響車輛安全運行的行為;除緊急情況外,行車過程中不得使用手機通話;在行車過程中,不得佩戴耳機。
關于日常檢查與衛生清潔,各州大多規定:駕駛員在運送學生前應檢查車輛狀況,尤其是剎車、輪胎、照明燈和信號燈、后視鏡、應急設備、車窗、風擋刮水器、喇叭、排氣系統等,確認車輛處于良好狀態,如果發現車輛存在安全問題,則
不能運送學生,應記錄每次檢查的結果,并保存一定期間,如1年以上;運送學生前,應檢查校車安全標志,確認其處于良好狀態,檢查座位等車內設施狀況,確認其處于正常狀態;運送學生前,應把油箱加滿油,車內有學生或者發動機處于運轉狀態時,不得加油,如必需在運送途中加油,則應讓車內所有人員下車,關閉發動機,此外不得在校車上攜帶任何備用燃油;運送學生前,應清掃車輛內外部,保持車輛衛生,并注意保持風擋刮水器與后視鏡的清潔;運送學生后,應對車內進行檢查,確認所有學生是否已經全部離開車輛。
關于營運與乘員管理,各州大多規定:駕駛員應遵守規定的運行時刻表,保證學生提前一定時間到校,在下午運送學生回家時,提前一定時間到校,確認所有學生上車后,方可離開;按照設定線路運營,未經主管部門的書面批準,不得擅自更改運營線路;有權拒絕學生、教職員工等外的人員乘車;對于不按規定出示證件的學生,有權決絕其上車;有權拒絕攜帶危險品、影響學生乘車或者駕駛員安全行車的物品的學生上車;有權安排車內人員的座位與安置車內物品;應保持良好的職業態度,不得與學生保持過密關系;有權維護學生的乘車秩序,對破壞秩序的行為,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關于行車安全,各州大多規定:駕駛員應在車輛運行前確認所有車門處于關閉狀態,在行車過程中,始終保持車門的關閉狀態;不得超載,不允許有站客;在行車過程中,不允許學生把頭或手臂伸到窗外,不允許學生上下車;應遵守相關的限速規定;不得超越其它校車,除非前面的校車處于停車狀態并且該校車的駕駛員給出可通行信號;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先停下車,確認通行安全時,方可啟動通行;在右轉或左轉前,應啟動相關警示信號燈;應保持車輛平穩運行,除非有緊急情況,不允許急啟、急停。
關于學生上下車的安全,各州大多規定:駕駛員不得在設定站點外的其它地方停車上下學生;校車距離停車站點一定距離時,應啟動警示信號燈;在學生上下車期間,應保持警示信號燈與停車信號臂的啟用狀態;在學生下車后需要穿越道路時,應確認學生與校車保持一定距離且無危險時方可告知學生穿越道路;在下車的學生離開校車一段距離,需要穿越道路的學生安全穿越后,方可啟動車輛,繼續前行;車輛安全啟動運行后,方可停止閃爍警示信號燈,收回停車信號臂。
關于緊急事件處理,各州大多規定: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停車,啟動應急信號燈,保持事故現場,確認學生的安全狀況,如有必要,緊急疏散學生,護理受傷人員,通知當地執法部門與學校或校車營運人主管領導,請求醫療救援等,事故后提交事故報告,接受相關處罰;在發生車輛故障時,應確認學生的安全狀況,如有必要,緊急疏散學生到安全之處,啟用應急信號燈,通知學校或校車營運人主管領導,安排學生通過其它交通方式回家或上學。
從以上2大方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對于校車駕駛員,美國的立法可謂“高標準,嚴要求”。美國有著世界上最大的校
車運營系統,然而,這個系統的高安全性也令舉世矚目。對此,包括駕駛員立法在內的校車安全立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校車制度正在處于始建階段,校車安全立法尚存在許多空白之處,學習、研究和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在這方面上的先進經驗既是捷徑,也是必經之路,希冀能為我國的校車安全立法乃至校車制度建設貢獻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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