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數字渭南
作者:張英 馮臨潼
1、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
使用處罰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處罰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
處罰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4、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
處罰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5、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
處罰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6、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
處罰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7、校車駕駛人運載學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8、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處罰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9、機動車駕駛人不避讓校車
處罰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10、未按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車全程照管學生的
處罰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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