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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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20%以上罰2000元 嚴重超速超載的追究當事人刑責
中山交警對外發布,截至去年12月底,中山市共有專用校車664輛,交警通過GPS監控系統調取校車的相關信息時,發現一部分校車存在超速違法行為,個別校車甚至超速50%以上。
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隊提醒各學校負責人、校車司機:在非高速公路行駛,校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在高速公路行駛,校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校車嚴重超速超員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另外,針對校車超載方面,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罰款2000元。
個別校車超速50%以上
由于校車承載的大都是未成年人,其自我保護能力較弱,所乘車輛因超速、超員等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時,更容易引發學生群死群傷的惡性交通事故。數據顯示,截至去年12月底,中山市共有專用校車664輛。近年來,市公安交警支隊、市教體局等相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對校車及其駕駛人登記、準入及招聘方面制定了較為嚴格的管理措施,并取得較好成效,其間,未發生較為嚴重的校車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近日通過GPS監控系統調取校車的相關信息時,發現一部分校車存在超速違法行為,個別校車甚至超速50%以上。
對此,中山交警部門迅速聯合市教體、安監部門,以約談、上門檢查等形式,督促相關學校及校車服務單位加強對校車的監管,落實整改措施,確保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同時要求相關單位對照超速信息,提供違法駕駛人名單、相關承諾及整改情況。對整改落實不嚴格、成效不明顯的單位,交警部門將聯合教育部門暫停校車標牌申領、發放。
鼓勵學校和企業提供校車服務
《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去年3月16日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學校向學生提供校車服務并收取校車費的,應當按照中小學和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有關規定執行,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校車費。中山市交警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規定,除學校可以配備校車外,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應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進行實時監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成立專業校車運營單位或者政府購買校車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
校車超速超載均從重處罰“除了校車超速,針對校車超載也是從重處罰。”中山交警部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處500元罰款;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無隨車照管人員的不得放行。校車駕駛人應當協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在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后方能關閉車門離開。
另外,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校車標牌用于接送學生及幼兒的非專用校車,如果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于核載人數、外觀標識、信號裝置、行駛記錄儀、輪胎、車身、安全防護裝置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可繼續作為校車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應當注銷校車許可,并收回校車標牌。
依托校車GPS嚴查超載
中山交警部門提醒各學校負責人、校車司機: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在非高速公路行駛,校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在高速公路行駛,校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九)》還將校車嚴重超員、超速行為列入了刑事犯罪范疇。根據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負有直接責任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山交警部門相關負責人透露,今后將繼續依托校車GPS監控系統,定期梳理、監控校車超速情況,及時通報,對違法校車堅決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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