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聊城晚報
作者:網絡
本報訊 公安部修訂發布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和《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以下簡稱124號令),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機關參與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校車標牌發放管理以及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的工作職責和要求。16日,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相關負責人表示,校車每半年將進行一次安檢,校車標牌有效期與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一致。
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在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發放許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交的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一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申請資料和行駛線路、時間和停靠站點。
為保證已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申請人及時領取標牌,124號令規定,對政府批準校車使用許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領取表之日起三日內核發校車標牌,并在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同時,規定校車標牌應當記載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發牌單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車標牌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以方便各部門加強校車日常管理。
規定校車在辦理注冊登記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每半年參加一次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校車安全技術性能。校車標牌有效期與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一致,均為半年。規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校車必須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杜絕報廢校車流向社會、繼續上路行駛。考慮到校車一般不涉及跨地區運行,規定校車不得委托異地檢驗。
124號令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每月將轄區內校車標牌的核發、變更和收回信息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將校車交通違法和事故等情況,通知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督促及時接受處理,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校車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駕駛人等發生變化的,要經政府批準,辦理校車標牌變更手續。
另外,機動車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要收回校車標牌。對校車變更使用性質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或者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的,要收回校車標牌,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同時,124號令規定專用校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劉敏 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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