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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高了重中型貨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的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1、規定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防抱死制動裝置、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和汽車行駛記錄儀等安全裝置;
2、規定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貨車的每一個后位燈、后轉向信號燈和制動燈透光面面積都應大于等于一個80 mm直徑圓的面積,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車長大于8.0m的掛車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應設置車輛尾部標志板,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
3、規定貨車和掛車的載貨部位不得設置乘客座椅及不得設計成可伸縮的結構。
4、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車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所有車輪均應使用子午線輪胎,且應裝備防抱死制動裝置、緩速器(或其他輔助裝置)、限速裝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汽車行駛記錄儀等安全裝置。
5、規定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在后部和兩側粘貼符合規定的橙色反光帶,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還應安裝符合規定的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
6、規定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罐體頂部應設置具有足夠強度的傾覆保護裝置,且該裝置應裝備有能將積聚在其內部的液體排出的排放閥;罐體頂部的管接頭、閥門及其他附件的最高點應低于傾覆保護裝置的最高點至少 20mm。
8.2.1 汽車(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貨車除外)及掛車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最小幾何可見度應符合GB 4785的規定??傎|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每一個后位燈、后轉向信號燈和制動燈,透光面面積應大于等于一個 80mm直徑圓的面積;如屬非圓形的,透光面的形狀還應能將一個 40mm直徑的圓包含在內。
說明:GB7258—2012增加了總質量大于4500kg的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后位燈、后轉向信號燈和制動燈的最小透光面面積要求,以期扭轉當前貨車后部燈具“越做越小”的趨勢。
注意:第8.2.1條關于部分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后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面積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定型車實施,自2014年9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25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8.4 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
8.4.1 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業作業車、車長大于 8.0m的掛車及所有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 40km/h的汽車和掛車,應設置符合GB 25990規定的車輛尾部標志板;半掛牽引車應在駕駛室后部上方設置能體現駕駛室的寬度和高度的車身反光標識,其他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設置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尾部標志板的除外)應在后部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后部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后部的高度和寬度,對廂式貨車和掛車應能體現貨廂輪廓。
8.4.2 所有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應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側面的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大于等于車長的 50%,對三輪汽車應大于等于 1.2m,對側面車身結構無連續平面的專項作業車應大于等于車長的 30%,對貨廂長度不足車長 50%的貨車應為貨廂長度。
8.4.3 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除應按 8.4.1、8.4.2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外,還應在后部和兩側粘貼能標示出車輛輪廓、寬度為 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帶。
8.4.4 拖拉機運輸機組應按照相關標準的規定在車身上粘貼反光標識。
8.4.5 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組成拖拉機運輸機組的掛車除外)的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應符合GB 23254的規定,其中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應裝備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典型車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式樣見附錄B,但對使用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材料的,車身反光標識設置符合GB 23254相關規定時,應視為滿足要求。
8.4.6 貨車和掛車(組成拖拉機運輸機組的掛車除外)設置的車身反光標識被遮擋的,應在被遮擋的車身后部和側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塊 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標識。
說明:(1)按照GB7258—2004國家標準第3號修改單的規定,所有貨車、掛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不論新注冊車還是在用車),都應該安裝/粘貼后部和側面車身反光標識。(2)GB7258—2012規定,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以及車長大于8m的掛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后部應設置車輛尾部標志板;并且,廂式貨車和廂式專項作業車及廂式掛車,設置的車身反光標識應為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其主要出發點是想解決反光膜型車身反光標識易損壞的問題,以期在保證使用效果的前提下,降低用戶的總體使用成本。(3)根據GB25990—2010,車輛尾部標志板分為1類低速車輛標志板、2類低速車輛標志板、1類重型車輛標志板、2類長型車輛標志板、3類重型車輛標志板和4類長型車輛標志板。其中,重型車輛標志板由紅色熒光材料(1類)或紅色回復反射材料(3類)和黃色回復反射材料帶交替構成,為矩形狀;長型車輛標志板是邊框由紅色熒光材料(2類)或紅色回復反射材料(4類)構成、中心由黃色回復反射材料帶構成、形狀為矩形的標志板。標志板的形狀、尺寸和結構見GB25990—2010第5.2條。標志板固定在車輛后部的方式應穩定、持久,如使用螺釘或鉚合。機動車檢驗查驗時,應檢驗查驗尾部標志板的形狀、顏色、尺寸、結構和固定是否符合規定;并且,在檢驗查驗時發現標志板明顯不具有反光性能的,應按照違規車型逐級上報。(4)根據GB23254-2009,后部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應橫向水平布置,紅白單元相間并且數量相當,相鄰反射器的邊緣距離不得大于100mm;側面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應橫向水平布置,紅白單元相間并且數量相當,相鄰反射器的邊緣距離不得大于150mm。機動車查驗檢驗時,應檢驗查驗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是否有符合規定的3C認證標識、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是否能保證在車輛上可靠固定。
注意:(1)第8.4.1條關于車輛尾部標志板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對新生產的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且車長小于等于8m的掛車實施。2013年12月31日以前新生產的上述車輛,如未配備符合規定的車輛尾部標志板,應設置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后部車身反光標識。( 2)車身反光標識屬于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未通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車身反光標識產品不得在車輛上安裝/粘貼、使用。目前市場上假冒偽劣的車身反光標識產品較多,而假冒偽劣產品的反光性能與正品差異較大,無法起到預期的反光效果。為更好地保證貨車和掛車安裝/粘貼、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身反光標識產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配備和使用手持式逆反射系數檢測儀或類似設備,對有疑問的車身反光標識定性檢驗其反光性能。(3)國家標準《貨車和掛車 車身反光標識》(GB23254—2009)也以附錄的形式對部分典型車型的車身反光標識粘貼式樣做了規定,且上述式樣與本標準有所不同,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溝通的結果,典型車型的車身反光標識粘貼式樣按GB7258—2004國家標準第3號修改單(即本標準)執行,不執行GB23254—2009。 (4)總質量小于12000kg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以及車長小于等于8m的掛車,(最大設計車速大于40km/h時)后部原則上只能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并且,對總質量小于12000kg的廂式貨車和廂式專項作業車及車長小于等于8m的廂式掛車,設置的后部車身反光標識應為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 (5)設置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尾部標志板的貨車、掛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仍可在后部設置車身反光標識。(6)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柔性反光標識的產品標準,國家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相關標準。(7)拖拉機運輸機組也應粘貼車身反光標識,但其車身反光標識的材料按農業標準執行,顏色為黃白相間,不執行GB23254。
11.3.1 貨箱應安裝牢固可靠,貨箱的欄板和底板應規整且具有足夠的強度。
11.3.2 貨箱或其他載貨裝置,其構造應保證安全、穩妥地裝載貨物。集裝箱運輸車和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的構造應保證集裝箱運輸過程中始終安全、穩妥地固定在車輛上。
11.3.3 貨車和掛車的載貨部分不得設置乘客座椅。
11.3.4 貨車和掛車的載貨部分不得設計成可伸縮的結構。
11.3.5 貨車駕駛室(區)最后一排座位后平面(前后位置可調座椅應處于滑軌中間位置,靠背角度可調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調整量應處于制造廠規定的正常使用位置)與駕駛室后壁(駕駛區隔板)平面的間距對帶臥鋪的貨車應小于等于 950mm,對其他貨車應小于等于 450mm。
說明:(1)第11.3.2條增加了集裝箱運輸車和集裝箱半掛車載貨部位構造的原則性規定,主要出發點是保證集裝箱在運輸過程中不會因設計和制造缺陷而脫落。(2)第11.3.1條中,“貨箱的欄板和底板應具有足夠的強度”是指欄板及底板的設計和構造須能承受車身及地板在實際行駛中相當可能遇到的沖擊或運載任何負載物的重量。(3)第11.3.5條增加了貨車駕駛室(區)最后一排座位布置的要求,以期從設計和制造源頭上禁止貨車制造廠家為便于在駕駛室(區)載貨而將駕駛室越做越大,形成事實上的駕駛室(區)人貨混裝,不利于交通安全。
注意:車輛管理工作實踐中,發現有部分機動車制造廠家生產的飲料運輸車側面未設置欄板或采用倉柵式結構,直接采用軟簾布作為側欄板。這種設計不能保證車輛在轉彎等情形下仍能安全、穩妥地裝載貨物,不符合標準規定,應予以禁止。
12.11 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特殊要求
12.11.1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車上應備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裝在罐體/箱體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車輛縱梁上平面的區域,并安裝符合GB 13365規定的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機動車尾部應安裝接地裝置。
12.11.2 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罐體頂部應設置具有足夠強度的傾覆保護裝置,且該裝置應裝備有能將積聚在其內部的液體排出的排放閥;罐體頂部的管接頭、閥門及其他附件的最高點應低于傾覆保護裝置的最高點至少 20mm。
12.11.3 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罐體及罐體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車輛的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罐體后封頭及罐體后封頭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與后下部防護裝置的縱向距離應大于等于 150mm。
說明:(1)GB7258—2012 刪除了GB7258—2004第12.10條中“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應在駕駛室上方安裝紅色標志燈”的要求。(2)第12.11.1條細化了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的排氣管布置的相關規定。(3)第12.11.2條和第12.11.3條新增的關于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相關要求主要參考了GB20300—2006《道路運輸劇毒品和爆炸品運輸車輛》的相關規定。
注意: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配備的消防器材應當適用,且應與其所裝載的易燃和易爆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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