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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上午,記者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獲悉,一輛正在營運的"校車"因未取得相關資質而接送學生,一家幼兒園被罰萬余元。
據悉,今年10月,汝南交警在執勤巡邏至櫟盤線9公里路段時,發現一輛正在運營的車牌號為豫Q42179的中型"校車"未取得校車標牌,"校車"駕駛人李某某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而駕駛人李某某既是幼兒園負責人,又是校車車主。針對幼兒園負責人李某某的違法行為,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汝南交警對幼兒園負責人李某某做出了罰款15000元的處罰決定。
記者了解到,《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駐馬店交警提醒:學生安全無小事。提供校車服務的經營者和校車使用學校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嚴把校車駕駛人聘請以及使用校車關,嚴禁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嚴禁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以確保學生平安上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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