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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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4日早晨劉某某乘車從木瓜寺村到靖和鎮街上,途中,見川K99A70車一路在搭乘學生,就一直跟隨那車到了靖和鎮,該車停車下客時,其用手機錄像了下車的學生。(校車)
大家現在所看到的視頻就是劉某某無意當中用手機拍攝到的畫面,從畫面中可以看到,一輛只能載客7座的面包車竟容納了30多名小孩。視頻一經朋友圈流出,受到了大家的一致譴責,也遭到了群眾的匿名舉報。
據了解,乘坐李某某的面包車到學校往返的學生平常都有20多名。而靖和鎮小學從未安排李某某的車從事校車事務。
威遠縣公安機關迅速立案偵查。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開始,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所有的川K99A70小型面包車非法從事校車業務,接送威遠縣靖和鎮的學生到靖和鎮中心小學和金起點幼兒園上學、放學,并每月收取乘車學生60、80元不等的車費。2017年4月24日早晨,被告人李某某駕車搭乘32名學生從靖和鎮木瓜寺到華場村金起點幼兒園。經查,川K99A70面包車核定載客人數為7人。
2017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威遠縣交通警察大隊,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6月23日,檢察院指控李某以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訴訟。7月11日,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公訴人當庭遞交了證人證言、天網監控、群眾手機視頻、被告人李某某用于記錄車費的筆記本等證據。公訴人當庭指出:由于李某某在此案件中有投案自首、主動承認犯罪的事實,請求當庭對被告人李某某處以3.5個月的拘役。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非法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接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相關建議予以采納。為維護交通運輸公共安全,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案件一審終結,這是威遠第一次公開審理非法營運案件,也是第一次因非法營運而判刑的案件!也給予了我們警示,從事非法營運是罔顧他人性命,視法律法紀于不顧,最終將害人害己。
封面新聞:http://www.thecover.cn/news/230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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