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騰訊大粵網
作者:林潤開
“校車”理應為孩子的安全護航
近日新會首宗“校車”超載案宣判了,警醒廣大校車司機切勿危險駕駛。新會首宗“校車”超載案宣判,司機犯危險駕駛罪獲刑。
去年5月,《江門日報》對新會區會城僑樂路附近一學生培訓中心,違規使用核載14人的學生接送車接送20多名學生的事件進行報道。隨后執法部門經過詳細調查取證,對學生接送車司機實施強制措施,該車司機從事事實上的校車業務。
昨日,記者從新會法院獲悉,該案件已經于近日宣判,涉事司機吳某明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吳某明成為新會區首個因超載駕駛學生接送車獲刑罰的人。
回顧:培訓中心學生接送車超載
去年5月初,《江門日報》接到市民舉報,對方稱:有一輛車牌為粵J的黃色面包車在新會人民小學接送學生,且嚴重超載,并附有視頻為證。隨后,記者找到了該黃色面包車,其負責幫會城僑樂路附近一學生培訓中心接送學生。當天,核載14人的面包車曾一次接送了20多位學生,司機正是吳某明。《江門日報》以《面包車核載14人 卻裝了26個學生娃》為題,對該學生接送車的超載行為進行報道。
事發后,新會公安分局交警大隊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取證,5月16日,吳某明再次駕駛上述車輛超載學生,被公安人員在江門市新會區會城人民路臨時紅綠燈處查獲,并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宣判: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記者了解到,吳某明歸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近日,新會法院就該宗“校車”超載案進行宣判。記者從新會法院獲悉,這是新會首宗學生接送車超載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明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吳某明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判處吳某明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此外,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認罪悔罪態度等,法院雖對被告人吳某明適用緩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吳某明的超載行為既危害了車上特定的20多名小學生人身安全,也大大提高了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從而危害不特定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故對被告人吳某明判處了有阻嚇力的罰金數額,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判決后,被告人吳某明表示認罪服判,沒有提出上訴。目前現該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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