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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校車
校車超載是引起校車重大事故的重要誘因,年年說超載年年因超載出事,這些超載校車的所有者和校車司機難道就不知道校車超載是有多“厲害”?校車超載已被列入刑法,看看南陽最近審理的一個超載案件:罰款加拘留。
7月22日下午,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校車超載案,被告人韓某因危險駕駛罪,一審被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2016年3月11日15時許,韓某駕駛豫RHT890小型客車,沿南召縣南河店鎮老街往南召縣南河店鎮渭林河村送學生,行駛到南召縣南河店鎮延嶺溝村路段時,被南召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白河店中隊民警查獲。
韓某駕駛的客車的額定乘員是6人,經查,該車實際載客23人,除所有座位坐滿外,兩排座位中間過道上也站滿人員,超過額定乘員的283%,屬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南陽市臥龍區所有幼兒園的園長和司機及各鄉鎮負責教育安全的領導等160余人對案件的審理進行了旁聽。
韓某在庭審中對檢方的指控沒有異議,并當庭懺悔,表示已經認識到錯誤和問題的嚴重性。
承辦法官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擴大了危驗駕駛罪的入罪范圍,將“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也納入到刑罰范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和危害后果,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結束后,韓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以案釋法:
校車安全關乎孩子的生命安危,關系到每個孩子、每個家庭的幸福和未來,超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在此,辦案法官、檢察官提醒各教育機構負責人及校車駕駛人,要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宣傳和學習,規范校車管理和駕駛行為,杜絕超載超速,以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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