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校車
據有關媒體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平市人民法院近日對備受關注的“5·22”幼兒園校車翻車事故案民事賠償糾紛部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被判90余萬元的賠償。此次事件也給廣大”黑校車“經營者敲響警鐘:不要只顧眼前利益,一旦幼兒園校車出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案情要點:幼兒園校車翻車案4名涉案人被判賠償23名受害者家屬共計86.7萬余元,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人劉某、李某夫婦在沒有取得辦園的資格情況下,在桂平市大灣鎮(zhèn)安擔村違規(guī)經營一所幼兒園,購買使用沒有校車資格的面包車作為幼兒園校車接送學生,并聘用無校車駕駛資格的梁某負責開車,安排幼兒園老師蒙某隨車管理。其間,劉某夫婦沒有對司機和隨車老師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接送車輛也沒有進行定期安檢、維護,而是使用核定載客11人的面包車長期超載接送該園學生,最終在2015年5月22日釀成兩名幼童死亡,22名幼童受傷的事故,給23名受害者家屬造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6.7107萬元。2015年12月4日,桂平市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劉某等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刑罰。
對該案的民事賠償糾紛,法院在審理查證相關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結合交警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4名被告人之間存在的過錯程度和損害后果大小,判令劉某夫婦、梁某和蒙某分別承擔該起翻車事故的70%、25%和5%的民事賠償責任,各應賠償23名受害者家屬的經濟損失分別為60.6975萬元、21.6777萬元和4.3355萬元,并判令4名被告人對賠付義務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可見該幼兒園校車事故中,黑校車、超載、缺乏安全教育及檢查是該事故的主要元素。忠告廣大幼兒園校車經營者,在校車運營管理過程中,一定要避開雷區(qū),一旦觸碰法律紅線,等待你的是你不能承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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