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校車網
作者:校車
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行為的處罰
職權類別 行政處罰
所屬部門 市公安局
項目名稱 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行為的處罰
子項 1.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 2.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3.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4.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5.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6.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 7.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8.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的; 9.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開啟校車標志燈的; 10.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線路行駛的; 11.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12.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的; 13.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志燈的; 14.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停車指示標志的; 15.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的; 16.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17.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的; 18.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19.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20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21.車輛所有人使用拼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22.車輛所有人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23.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 24.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 25.偽造、變造校車標牌的; 26.未按照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
實施機構 市公安局
實施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2、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第92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1、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第50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2、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三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5、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6、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7、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1)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2)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3)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4)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5)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8、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9、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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