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現代快報
作者:劉洪波
蓬萊的事情,那么多孩子遇難,卻是連法規都無法援引的。
蓬萊一輛運載孩子上幼兒園的面包車撞上了貨車,12 人死亡,11個是孩子。這是一次“校車事故”,新聞是這樣說的,人們都是這樣說的。
但我不知那輛面包車是不是應該叫“校車”。校車應該是什么樣子,校車應該怎樣駕駛,校車應該屬于誰,是不是拉著學生的車就是校車?
兩年多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施行,定義校車是指依照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按照這一定義,接送不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幼兒園、高中、大學學生的車輛,不在《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范圍內。
義務教育階段的校車,安全管理規定是否落實到了位,盡管不便妄斷,肯定也難說令人放心。但蓬萊的事情,那么多孩子遇難,卻是連法規都無法援引的。幼兒園不在義務教育之內,接送幼兒園孩子的車就不受《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管理。
可以參照嗎?過去,或許可以,但現在,一切要依法。法律無明示,則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當事人法無禁止即可為。于是,接送幼兒園孩子的車輛,就不能參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管理。我們也沒有一部《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管理條例》,那么幼兒園接送車輛,就只能按照一般的載客車輛來管理。
當然,那輛接送幼兒的車輛有超載,與之相撞的運沙貨車也有超載。接送幼兒的車輛又有搶行的行為。這些,都有規定進行處理。不過,超載是否與車禍有關,接受違反搶行規定的處罰,是否足以平復11名幼兒死亡的悲痛,同樣存在問題。
從是否受到特殊的安全保護來說,我們是不存在幼兒園校車這一說的。這樣,當我們使用“幼兒園校車”這一說法時,就已掩蔽了現實,好像我們有幼兒園校車一樣,其實我們不存在幼兒園校車。幼兒園的孩子,有些確實有接送車輛,但那不是校車。
蓬萊接送幼兒的車輛發生車禍,引發校車安全的諸多議論,而未見有人提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是否應該包括幼兒園校車的問題。校車有了條例也不見得就有了安全,這是顯而易見的,但如果幼兒園校車連條例都沒有,難道不應該首先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嗎?
幼兒園校車沒有列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也就意味著幼兒園不會在配置校車上獲得相應的支持,這樣校車就成為幼兒園可解決可不解決的自便事務。在農村,幼兒園因不屬義務教育,本就發展艱難。因為人口大量遷往城市,一家農村幼兒園往往需要有周圍很大地域的幼兒入園才能維持基本的運營。如此廣大的地域內,沒有車輛接送是不可能的,但幼兒園自己擁有接送車輛,也是很難的。這就導致幼兒接送必然是租用社會車輛一天兩次,一接一送。而且農村道路、車況都是低水平的,事故機會也就很大了。
兒童為上下學乘車而喪生,這樣的事情屢屢發生,不能說沒有問責力度問題、制度執行問題、安全意識問題,但根本來說,尤其重要的是城鄉發展不平衡所產生的問題。鄉村孩子所面臨的不安全狀況,遠遠多于城市。鄉村父母難道不在意孩子的生死?但他們能夠不讓孩子去上幼兒園,不登上接送孩子上學入園的車輛嗎?
這是我們需要問、需要正視和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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