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劍崗
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親屬李某死亡,原告李某某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其損失。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校車方已達成賠償協議,原告已獲得賠償,故裁定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訴。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下午,被告饒某某駕駛行駛證登記車主系被告某公司湘J19255號大型專用校車由漢壽縣西湖管理區中心幼兒園送學生回家,17時許,當湘J19255號大型專用校車行駛至常德市鼎城區黃珠洲鄉秧田村2組路段,被告饒某某將湘J19255號大型專用校車停車,當第五名學生在隨車老師管理下下車,在此過程中,原告李某某3歲幼兒李某從道路右側往左行走到湘J19255號大型專用校車車頭正前部玩耍,等學生下車完后,被告饒某某未發現并駕車起步繼續向前行駛,湘J19255號大型專用校車前部將李某撞倒接著車輛右后輪碾壓其頭部,造成李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饒某某與死者李某負事故同等責任。2013年12月4日,原告李某某、李某與被告饒某某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饒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某、李某損失24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已得到全部賠償,已無主體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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