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東莞日報
作者:網絡
幼兒園放學后,校車將小孩送回家,司機在馬路對面停車,認為小孩自己過馬路即可,孰料,孩子不幸被車撞傷。家長怒告幼兒園,認為其存在過失,索賠7萬余元。經法院調解,幼兒園最后一次性向家長支付了3萬元,雙方了結此案。
小晨(化名)是東坑鎮某幼兒園的一名學生。2012年12月17日幼兒園下課后,小晨坐上校車回家。在快到小晨家時,校車司機將車停在馬路對面,小晨媽媽就在另一邊等他。不料,當小晨走至馬路中間時,突然有不明車輛急速超車,小晨被撞傷頭部,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急救,后經診斷為重度閉合型顱腦損傷。
事故發生后,肇事車輛至今仍在逃匿。小晨的母親認為,該次事故是幼兒園的過失導致的,孩子以及家人因此遭受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心理傷害,故將幼兒園起訴至向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本次事故引起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70774.11元。
庭審時,小晨母親表示,幼兒園存在以下過失:1.幼兒園校車沒有停在指定的馬路一邊,而是停在對面馬路;2.幼兒園老師沒有讓小孩在原地等待家長過來接,而是任由小孩自己走過馬路;3.幼兒園老師是一名實習老師,幼兒園派其接送小孩存在選任的過失。
幼兒園方面認為,其有一定的過錯,但是家長也有過失,因為家長是在對面馬路一直向小孩招手,致使小孩掙脫老師自己走過馬路。而且該學生的接送地點經常變動,導致了校車經常變換地點。因此不同意全部支付其訴請的金額,只同意支付一定比例。
主審法官對事故路段、校車停放地點、事故發生點以及幼兒園老師是否有牽著小晨過馬路、什么時候松開手等細節進行了一一的審查。庭審后,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后,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幼兒園一次性支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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