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新華網 法制網
作者:網絡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所管轄范圍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都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但沒有明確由一個部門統一牽頭負責,這是否會造成責任不明確,監管責任難以落實?對于網友的疑問,今天,法制辦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做客中國政府網時表示,沒有規定某一個部門負責不是不重視,應該說是更加重視了。整個《條例》貫穿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原則。
趙曉光表示,對于校車安全這項工作,是所有相關部門都要各司其職的:教育部門要受理校車使用許可的申請,提出意見報政府批準,還要組織培訓教育等各方面的工作;公安部門要負責校車駕駛人員資格的管理,還要參與校車使用許可的審批;交通部門也要參與校車使用許可的審批,對危險路段要進行整治,保證道路路況符合安全的要求。“各個部門都有各個部門法定的義務,在這個條例當中各部門該做的事情都有相關規定,誰來主抓他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比一個部門牽頭來做要求更加嚴格”,趙曉光說。
趙曉光對于負總責進行了進一步的闡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全面的責任,“這個地方你所管轄的范圍內校車有沒有、應不應當配備?校車發展的狀況如何?今后檢驗的標準很多,包括是否出校車事故等等,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負起全面的責任,負有最終的責任。”
校車安全條例為校車資金提供保障
趙曉光表示國務院發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從制度上為校車資金來源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保障。
有網友認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對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得很詳細,但對“錢從哪里來”的問題規定得很原則。對此趙曉光表示,校車經費和資金來源問題是一個很突出的問題,也是一個前提性的問題。對這個問題,國務院給予了重視,在條例當中也做了規定。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助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來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要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而且明確規定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校車運行、購置包括維護的經費,應當說是保證校車安全非常重要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本身不是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解決的問題。”趙曉光說,根據條例規定,校車資金來源和分擔作為法定的責任已經明確了,還明確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要制定具體辦法。
趙曉光表示,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校車政策方面也會受到同樣對待,不會有什么區別和差別。
有意見認為條例把幼兒排除在校車服務范圍之外。對此,趙曉光表示,條例沒有排除幼兒乘坐校車的問題,恰恰是明確提出要求。
趙曉光說,應該正確理解條例對幼兒乘坐校車的規定。條例更加重視對幼兒的保護,規定了如果需要集中接送幼兒上下學的必須使用專用校車。
個體工商戶可參與校車運營
對個體工商戶參與校車運營問題,不少家長擔心,如果缺乏監管,個體工商戶參與校車運營將會帶來安全隱患。對此,趙曉光昨日回應表示,允許個體工商戶參與校車運營有其特殊原因,有地方在一段時間內或者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難以很快地或者很好地滿足提供校車服務的要求以及要為個體工商戶提供公平的機會,所以會允許個體工商戶參與校車運營。
不過,參與校車運營的個體工商戶也需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個體運輸經營者要在縣級政府組織的情況下,按照縣級政府的規定來從事校車運行。“個體工商戶參與校車的運營需要有統一要求,并拿到許可,還要配備照管員。”趙曉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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