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合肥晚報
作者:胡芳
2月24日下午,備受社會關注的安慶市育才雙語幼兒園校車悶死女童案(晚報曾報道),在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楊臨叁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汪培培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之前,被害人家屬與兩被告人家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兩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45萬元,被害人家屬對兩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8月2日上午7時,被告人楊臨叁(安慶市育才雙語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兼駕駛員)駕駛HD2752號商務車和被告人汪培培(隨車教師)沿途接收學生入園。7時50分許,被害人朱顏的母親將朱顏送上車。8時許,車輛入園后因一學生哭鬧,隨車教師汪培培將其送到教室,先行離開。隨后到車門旁接學生的教師宣余歡也未對車內進行查看。被告人楊臨叁將車輛停到停車位,未對車內進行仔細檢查便鎖門離開,將朱顏遺留在車內,直至當天下午4時許被上車學生發現,后被送進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安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為中暑死亡。案發后,被告人楊臨叁將自己的手機交與其妻報警,并待在報案現場接受警方處理。
宣判前,經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政府協調,被害人家屬與兩被告人家屬就民事部分達成賠償協議,兩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家屬42萬元,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此后,兩被告人又賠償被害人家屬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臨叁、汪培培因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而致人死亡,兩被告人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臨叁在案發后,將自己的手機交與其妻撥打110報警并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應當視為自首。被告人汪培培案發后一直未離開現場,公安機關對其詢問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坦白。對被告人楊臨叁自首、汪培培坦白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兩被告人歸案后至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兩被告人的上述具體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應不致再危害社會,故決定對兩被告人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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