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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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乘坐校車回家途中
嘴部撞到車窗導致受傷
校車公司是否應當擔責?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原告鄭某某系聊城市東昌府區某學校六年級二班學生。被告與原告所在學校訂立運輸協議,約定由被告為該校定期接送學生。2021年12月31日下午,原告乘坐被告某校車回家,行駛至聊城市東昌府區張爐集鎮前石槽村過減速帶時,原告嘴部撞到車窗上,致其右上頜門牙受傷。原告被送往聊城市東昌府區中醫院檢查治療。診斷結果為:右上1牙齒完全脫出,右上2、左上1牙震蕩。支付醫療費46.3元。
根據原告申請,原告18周歲前臨時義齒安裝修復費用為1000元/次、自受傷之日起至18周歲期間每2年更換一次;18周歲后行種植體義齒安裝,安裝費用約需人民幣12000元或者屆時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傷后護理時間為20天,營養時間為40天。原告支付鑒定費1560元。
經法院核定,原告因傷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鑒定費、義齒修復及種植體安裝費用等各項費用共計21586.3元。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原告在乘坐其校車過程中受傷不持異議,但其主張原告也存在一定過錯,自己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內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說,只有在原告存在“自身健康原因”“故意”“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被告才能免責。但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存在上述情形或過錯。因此,被告的抗辯,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被告對原告在乘坐其車輛回家途中因傷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第八百一十一條、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做出如下判決:
一、限被告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鄭某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鑒定費、義齒修復及種植體安裝費用共計21586.3元;
二、駁回原告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40元,減半收取470元,由原告鄭某某負擔247.44元,由被告某公司負擔222.56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未上訴,判決隨即發生法律效力。被告某公司按照判決確定的義務向法院財務交付了案款和應承擔的訴訟費用共計21808.86元,原告父親到法院領取了全部款項。
法官后語
實踐中,不少交通運輸公司推出了校車服務,由所在學校向學生家長代收一定費用,由學校出面與交通運輸公司簽訂合同,按約定完成對學生的接送任務,但實踐中在運送學生途中會出現一些學生受到傷害的事件。
法官提醒:一是學生家長要切實履行好家庭教育職責,教育孩子遵守乘車秩序,系好安全帶,不隨意站立和走動,不把頭和身體伸出窗外,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傷害;二是校車運送學生屬于定制式運輸,一旦出現學生受到傷害,對于承運人要按照《民法典》關于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規定,適用嚴格責任,除非學生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承運人才可以免責,其他情形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所以,廣大駕乘人員要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確保學生的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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