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宇通校車
為了孩童安全,對于校車的使用年限及要求比一般客車要高很多,中小學及幼兒園校車必須是客車,使用年限達到8年以上的車輛不得用做校車。此外,校車駕駛人須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特別是中小學、幼兒園使用校車時要做到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與校車駕駛人逐車逐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狀,督促駕駛員規范行駛。還要求駕駛員至少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嚴格校車駕駛人員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將積極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集中開展一次轄區內駕駛人資格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駕駛人駕駛校車的,將依法追究車主和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學校要定期組織對校車駕駛人進行面對面的安全教育,簽訂安全駕駛責任書,增強校車駕駛人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守法意識。
另外國家公示了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保障校車的安全使用。將校車安全責任主體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是“雙軌制”,但政府主導程度體現不夠。她認為,應實施“單軌制”公共服務體制,將校車服務上升到公共服務,作為公共產品向社會提供。在這種模式下,財政要給予補貼來運營,有條件吸引社會資金進入。
除此之外,意見稿規定校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不避讓校車要罰500元。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20萬公里的校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但有學校負責人認為校車使用年限太短,如果按照現在學校自己投入資金購買車輛的做法,肯定更加入不敷出。尤其是民辦學校的校車,現在運營已經100%虧本,還與其他普通車輛一樣,交納各種稅費。如果只使用8年,勢必增大學校投入成本。如此一來,即使做出了規定,恐怕也只是一紙空文,或許不應是直接作出強制的規定,而應從學校的角度,將校車成本分攤,這樣校車安全或許能增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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