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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哈爾濱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哈爾濱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哈爾濱市將從多方面規范哈爾濱校車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人身安全。
配備校車實時監控平臺
據了解,為方便學生乘坐校車,《條例(草案)》規定,鼓勵依托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供校車服務。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校車運營單位以及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校車服務。學校可以配備校車,用于接送本校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或配備校車的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注冊地在市區的應當具有40臺或800個座位以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且檢驗合格的專用校車,注冊地在縣(市)的具有專用校車的數量或客位數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每輛校車配備一名校車駕駛人員,并按照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配備校車實時監控平臺。
建立校車營運單位信用評價制度
據了解,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應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證,校車使用許可證由服務學校所在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
區縣(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校車運營單位信用評價制度,每年組織對校車運營單位進行信用評價,并依據信用評價結果對校車運營單位進行分類管理,信用評價不合格的,不再認定為校車運營單位。
校車應配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有犯罪記錄、吸毒、傳染病患者等不得隨車照管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配備校車實時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并保存監控記錄,保存期不少于三十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監控記錄,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校車實時監控平臺應當與交通運輸運行監測平臺聯網,區縣(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利用交通運輸運行監測平臺加強對校車運營的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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