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暢通鄭州
作者:校車
2017年06月19日16時58分左右,丁彥聚駕駛豫RAJ6**號“五菱”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河南省鄧州市穰東鎮(zhèn)泰山村大王營處時,被巡邏民警查獲。經(jīng)初查,該車從事校車服務(wù),核載7人,實載16人(含14名泰山“雙語”幼兒園幼兒學生)。丁彥聚涉嫌危險駕駛。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從事校車業(yè)務(wù)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之規(guī)定,交警隊已對該案件以危險駕駛罪案立案。
以下為執(zhí)法記錄儀截圖:


2015年1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校車嚴重超員”的情形列為“危險駕駛罪”:從事校車業(yè)務(wù),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同時,如果背后的管理人、所有人負有直接責任,也同樣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交警部門提醒廣大學生家長,為了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千萬不要為省錢而選擇租用黑校車,更不要讓孩子乘坐超員車。同時,也敬告從事接送學生業(yè)務(wù)的駕駛?cè)耍仨氁婪ㄞk理校車許可及駕駛資質(zhì)手續(xù),不能利欲熏心而抱著僥幸心理開黑校車、超員車,否則,害人害己,且難逃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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