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安徽法院網
作者:張軍
2016年9月開始,被告人夏某每周一至周五駕駛核載人數為7人的一輛金杯牌小型面包車,接送廬江縣樂橋鎮中心小學的17名學生上學和放學,每人每年收取600元。2017年3月1日,夏某駕駛該車從樂橋鎮中心小學載17名小學生返家,行至樂橋鎮鎮政府西側路段處,被廬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查獲,發現其未取得從事校車業務資格,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載客超過額定載人數100%以上。
2017年2月1日18時40分許,被告人陳某飲酒后駕駛浙GC198V號汽車,行至廬江縣樂橋鎮陡崗衛生院門前路段,與行人張先枝發生碰撞后被查獲。經鑒定,陳某案發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9.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4月18日上午,廬江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的法官們走出法庭,在廬江縣交通管理大隊車管所辦事大廳內設立了“巡回法庭”,集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兩起危險駕駛案,并進行了當庭宣判。其中陳某危險駕駛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該院審結的全縣首例“黑校車”超載入刑案。
庭審中,兩被告人均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并表示自己十分后悔,希望廣大的駕駛員引以為戒。最后,法庭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夏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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