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工商報
作者:李明湘 林 衛 董 超
案 情
今年4月11日,湖北省荊州市A幼兒園園長陳女士因購買的某品牌幼兒校車無GPS定位系統,懷疑該校車不符合國家標準,向荊州市工商局江津分局舉報。經過初步調查發現,荊州市A幼兒園與荊州市B貿易有限公司今年1月21日簽訂校車買賣合同,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幼兒園校車內銘牌上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上標注的車型均為HK6581KY4(幼兒園校車)與該車尾部標注的HK6581KX4(小學生校車)不一致。辦案人員認為,荊州B貿易有限公司的銷售行為涉嫌《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經批準立案調查。
辦案機構委托湖南省汽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二站對當事人購進的兩臺校車進行檢驗。現場檢驗發現,幼兒園校車尾部標示被人為修改,由原先的HK6581KX4變成了HK6581KY4,檢驗結果判定涉案兩臺校車均不合格。
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指導標準的規定進行處罰。經荊州市工商局案審會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6.19萬元,罰款20萬元。
分 析
在本案中,當事人以更換車輛合格證的方式銷售校車,違法手段隱蔽,查處難度較大,通過簡單現場檢查無法證明其有更換合格證的行為。查辦此類違法案件,有4個問題需要注意。
1.嚴格區分校車類型
2012年4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和《專用校車學生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GB24406-2012)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這兩項標準于2012年5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校車按用途分幼兒園校車、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不同校車的各項技術指標、技術要求均不相同。本案當事人將小學生校車故意當作幼兒園校車銷售的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
2.準確掌握違法事實
在本案中,更換車輛合格證及銘牌是違法行為的關鍵所在。當事人從C客車有限公司購進兩輛校車,但是隨車并沒有附帶合格證及其銘牌,而是準備待校車銷售出去后再與C客車有限公司聯系,按照實際需求給予相應的合格證及其銘牌。當事人與C客車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兩輛校車出廠編號為H13-01256和H13-01257,其中H13-01257按HK6581KY4出具合格證和銘牌,H13-01256暫時不出具合格證,與終端客戶商討后再出具合格證。當事人根據荊州市A幼兒園實際情況,通過更改合格證的方式將小學生校車當作幼兒校車銷售,屬于欺詐消費者。
3.選擇異地檢驗機構
每一臺車都有一個專屬的車輛合格證明,具有唯一性。當事人通過C客車有限公司隨意更換車輛合格證及銘牌,使辦案人員進一步懷疑該車質量是否合格。為保證檢驗檢測行為的公平公正,減少辦案干擾,辦案機構沒有選擇本地檢驗機構,而是委托湖南省汽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進行校車檢驗。檢驗結果表明,當事人銷售給荊州市A幼兒園的校車不合格。
4.嚴格把握法律適用
當事人與C客車有限公司更改合格證及銘牌的行為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屬于生產者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同時,當事人銷售的校車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屬于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應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同一銷售行為,觸犯不同的法律條文,形成了法律競合,選擇其中一條進行處罰。
近年來,校車事故屢見不鮮,國家高度重視校車安全,相繼出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校車安全規定和技術標準。本案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無視校車安全,銷售不合格的校車,其行為社會危害性巨大。為達到懲罰和教育目的,辦案機構最終決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是合法合理的。
辦案體會
1.現場調查應縝密細致
4月11日,工作人員在分局12315系統上看到荊州市A幼兒園陳女士舉報稱購買的校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無GPS定位系統。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聯系消費者,但消費者稱商家已予以處理。執法人員意識到,制作工藝十分嚴格的校車不應該出現這樣的問題,秉著大膽懷疑小心求證的態度,決定前往現場了解情況。在現場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進一步發現涉案校車內銘牌與汽車尾標不一致,為查辦此案提供了基礎。
2.案件調查多問為什么
執法人員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校車分為幼兒園校車、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其技術參數值不完全相同。舉報人為荊州市A幼兒園,購買的是幼兒園校車,當事人交付的校車尾標顯示為小學生校車,但是車內銘牌及合格證卻顯示為幼兒園校車。這引起了執法人員的一系列懷疑:車內銘牌與尾標不一致,是C客車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失誤還是當事人故意更改合格證及銘牌?涉案校車是否為合格?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都必須調查清楚。
經辦案機構研究決定,執法人員采取暗訪的形式進行調查,在荊州市某校車銷售點了解到標識不一致的原因是當事人與C客車有限公司相互溝通后更改的。之后,經專門檢驗機構判定,涉案校車質量不合格。
3.證據收集應緊扣違法事實
在案件的調查過程中,辦案人員不僅調取了當事人的相關材料,還前往C客車有限公司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更換合格證及銘牌行為是C客車有限公司與當事人共同行為,兩者的證據材料都非常重要。當事人與C客車有限公司的購銷合同,證明當事人更換銘牌及合格證的行為。檢驗機構關于涉案校車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檢測結果,證明當事人銷售的校車不合格。當事人與荊州市A幼兒園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及購物發票等,證明了當事人的銷售行為。
4.突破一案后應進行全面整治
在當事人對銷售的校車委托檢測的同時,分局對轄區其他品牌待銷售的校車進行了抽檢,發現了另一家公司銷售的G牌校車不合格,一并立案調查,最終對該公司罰款9萬元。與此同時,當地各校車經銷商根據江津分局下達的整改通知書紛紛展開整改行動,將不合格校車返廠,校車整治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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