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人身安全,我省已經出臺《江西省校車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9月1日起,本省接送小學生、幼兒校車必須使用按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校車。
校車安全應符合國家標準
按照規定,校車應當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并噴涂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按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建立使用校車的安全管理機制,加強對校車和校車駕駛人的日常管理,及時督促辦理相關手續,建立校車和駕駛人檔案;加強對學生上下學的組織管理,選好隨車照管人員,杜絕超員現象。
同時,加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對接送學生校車的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參加有關學習培訓;制定校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預警機制,明確發生校車交通事故后應急預案的啟動、對傷亡人員的救治、責任追究以及報告制度等。
隨車照管人員要核實上下車人數
隨車照管人員要履行以下職責: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查,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飲酒、吸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和學校有關人員取得聯系。
同時,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或者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全部上下車后,本人方可上車或者離車。
監護人應與學校簽訂乘校車協議
按照規定,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取得使用許可。市、縣(區)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和學前教育公辦學校一般不使用校車。民辦學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和學前教育公辦學校,可以根據接送學生上下學需要配備校車。同時,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校車接送學生時,應當嚴格按照行駛證核定人數和規定的路線、停車站點進行接送,嚴禁超員。
學生乘坐校車的,其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反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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