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漢壽交警
作者:網絡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最大限度地保證全縣中小學生及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根據《漢壽縣人民政府會議紀要》(2012年第三次)和《漢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漢壽縣校車公司化營運工作方案的通知》[漢政辦函(2012)42號]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加快推進我縣校車公司化營運步伐。
一、指導思想
確定校車試點營運公司是推進我縣校車公司化營運的基礎工作,既要體現各級關于發展校車公司化營運的政策與要求,又要充分調動各部門、各方面的積極力量,參與到校車公司化營運的經營、管理和監督中來,確保“公平、公正、公開”推進校車公司化營運工作。
二、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漢壽縣校車公司化營運工作領導小組,由副縣長朱進友任組長,縣委辦副主任劉凡夫、縣政府辦副主任鄧文、縣教育局局長熊躍政、縣公安交警大隊大隊長李益平、縣交通運輸局局長楊長富、縣財政局局長陳武俊、縣安監局局長陳彥任副組長,縣教育局、縣公安交警大隊、縣交通運輸局、縣安監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物價局、縣委宣傳部、縣監察局、縣工商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漢壽縣校車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車辦),辦公室設在縣教育局,熊躍政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負責全面組織落實確定校車營運公司的各項具體工作。
校車營運公司的確定采取發布方案、統一報名、投遞標書、集中評審、協議授權、全程接受監督的方式進行。
三、縣政府對營運公司的政策及要求
1、政 策
①在國家沒有明確的校車補貼政策前校車公司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補貼政策出臺后,國家及省、市配套補貼按政策規定落實到校車,縣政府及有關部門不截留。上級要求縣財政提供補貼時,縣財政比照本市其它區、縣、市執行情況實施。
②校車公司投資規模大,投資回收期長。由縣政府或校車安全主管部門與校車公司簽定試點經營合同,校車試點經營到期,縣政府可以確定新一輪校車經營權招標方案。
③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和鄉鎮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責成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部門逐步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示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并針對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示標牌。
④縣政府責成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及時依法處理。
⑤縣政府責成相關職能部門及鄉鎮黨委、政府共同管理、維護校車營運市場。
⑥縣政府協商相關部門對于校車公司車船稅、車輛年檢、季檢、交強險、商業險等費用給予以適當的優惠。
⑦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積極為校車公司試點營運車輛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客運和城市公交的燃油補貼政策。試點期間,縣政府對公司試點營運的校車投放安全獎勵資金,以每車每年3萬元的標準列入財政支出專項預算,以鼓勵校車經營走公司化發展道路。
上述安全獎勵資金在上級有明確標準要求縣財政提供補貼時,在購置補貼和營運補貼標準范圍內實行抵扣。
2、要 求
①校車公司必須是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或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有效證件齊全;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在近三年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校車公司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融資能力。
②校車公司必須認真調研市場,充分預測校車營運的市場前景,一旦進入,對自身的投資風險和經營風險負完全責任;并按規定辦理“一檢三險”,對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安全風險按本地經濟發展水平承擔相應責任。
③校車公司應遵守有關的國家法律、法令和條例,必須服從縣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與管理,公司的服務收費必須取得有關職能部門的批準。
④校車公司必須具有落實校車公司化營運所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購買合理數量的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新校車,杜絕任何形式的掛靠車輛,并通過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取得校車標牌,設置統一的校車標志;建好校車營運安防技術平臺;招聘符合校車準駕資質的駕駛員,并經教育行政部門登記和交警大隊審核后上崗,駕駛員應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3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責任事故,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未受過刑事處罰;聘請操守良好、責任心強的跟車照管員。
⑤校車公司所有車輛均須取得校車標牌后才能夠提供校車服務。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放單位、有效期等事項。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校車公司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投放的車輛由公司自行處置。
⑥校車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確保校車由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取得良好的技術狀態。對于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以及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⑦校車公司應積極研究現有學生接送車輛和校車退出機制,并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⑧校車公司必須與縣政府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門簽訂相關合作協議。2012年下學期進入太子廟、罐頭嘴二個鄉鎮開展中小學生及幼兒的接送工作。試點成功后,須向縣政府提交在全縣推廣校車公司化營運的報告,獲得批準并接受縣政府相關條件和要求后方可穩步推進校車公司化營運工作。
⑨建立參與校車試點營運公司進退機制。試點到期后,根據縣政府確定的校車營運方案,另行招標確定校車營營運公司。
四、工作及日程安排
1、校車公司化營運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研究確定校車營運招標方案。(9月1日前)
2、向社會發布校車營運公司招標方案(9月24日前)
3、統一報名。報名地點設漢壽縣校車公司化營運領導小組辦公室。(10月2日前)
4、遞交投標書。意向人向領導小組辦公室遞交投標書。投標書包括書面申請報告、相關資質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試點運行方案、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辦法、保證金繳納憑條原件及復印件、其它相關管理制度等。(10月8日前)
5、競爭性談判。報名對象在兩家以上,由領導小組組織相關人員與意向人展開競爭性談判。(10月9日上午)
6、集中評審。由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專家對投標書進行評審。(10月10日下午)
7、領導小組根據集中評審和競爭性談判的情況,綜合評審打分和投票得分的結果確定中標人,發布中標信息。(10月12日完成)
8、簽署合作協議。(10月21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1、校車營運公司的確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等法律法規,采取投標方式進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此項工作。
2、中標人在中標后7個工作日須與縣政府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門簽訂校車試點營運協議,并交清保證金。逾期不能達成協議,視為中標人自動放棄中標資格,領導小組將采取遞補方式產生新的中標人或視情況決定重新議標、評標。
3、合同簽訂后,中標人必須立即著手營運的各項準備工作,成立校車公司,建設獨立的辦公場所和校車停放場地,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構和各種規章制度,購置標準校車,搞好線路設計,建好安全平臺,確保下半年校車試點成功啟動。
漢壽縣校車管理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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